台灣房屋稅2.0新制2024年7月上路:按年計徵與所有權移轉影響

自2024年7月1日起,台灣實施「房屋稅2.0」新制,改為按年計徵,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,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基準日。若在2月28日(或29日)前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,當年度房屋稅由新所有人負擔;否則由原所有人繳納。此變革影響房屋買賣及拍賣的稅務責任,建議在契約中明訂稅費分攤條款以避免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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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/05 06:00
台灣房屋稅2.0新制2024年7月上路:按年計徵與所有權移轉影響
自2024年7月1日起,台灣實施「房屋稅2.0」新制,改為按年計徵,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,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基準日。若在2月28日(或29日)前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,當年度房屋稅由新所有人負擔;否則由原所有人繳納。此變革影響房屋買賣及拍賣的稅務責任,建議在契約中明訂稅費分攤條款以避免爭議。
房屋稅改為「按年計徵」,課稅期間明確劃定
根據財政部公告,自2024年7月1日起,房屋稅徵收方式由「按月課徵」改為「按年計徵」,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。舉例來說,2025年期的房屋稅,課稅期間即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,並於2025年5月開徵。
這項改制的核心在於統一課稅期間與繳納時程,簡化行政流程,也讓納稅人更容易掌握稅務責任。與此同時,為了明確界定誰應負擔該年度的房屋稅,制度也同步設立「納稅義務基準日」,即每年2月的最後一日。
2月末日為納稅基準日,登記在誰名下誰繳稅
新制明定,每年2月28日(或29日)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。也就是說,該日當下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的人,即為該年度的納稅義務人。
以2025年為例,若某房屋在2025年2月28日仍登記在甲名下,即使該房屋在3月1日完成過戶給乙,2025年期的房屋稅仍由甲負責繳納。反之,若在2月28日當天完成過戶並完成登記,則納稅義務轉由乙承擔。
這項規定對於房屋買賣雙方具有實質影響。雖然法律上納稅義務人以登記為準,但買賣雙方可在契約中約定稅費分攤方式,例如依過戶日比例分攤,以避免爭議。
所有權移轉時點成為納稅責任關鍵
在新制下,房屋所有權的移轉時點成為決定納稅責任的關鍵因素。舉例來說:
- 若甲與乙於2025年2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,並於3月1日完成過戶,則2025年期房屋稅由甲繳納。
- 若雙方於2025年2月28日當天完成過戶並完成登記,則納稅義務轉由乙承擔。
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法院拍賣取得房屋的情況。若拍定人於2月28日前取得法院核發的「權利移轉證書」,則該年度房屋稅由拍定人繳納;若證書於2月28日後核發,則由原屋主負責。
共同持有與管理人制度
對於共同持有的房屋,新制規定可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為管理人負責繳納房屋稅。若未指定管理人,則由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稅負。這項規定延續舊制精神,確保稅務責任明確分配。
房屋稅申報與稅率適用仍依用途區分
雖然課徵方式與納稅基準日有所調整,但房屋稅的稅率仍依房屋用途與持有戶數區分。自2024年起,房屋稅2.0新制針對非自住房屋採差別稅率,並依全國持有戶數累進課徵,稅率範圍為2%至4.8%。若為自住用途,且設籍於該房屋,則可適用1%至1.2%的優惠稅率。
此外,若房屋出租並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,亦可適用1.5%至2.4%的較低稅率。財政部為鼓勵房東釋出閒置房屋,將2025年期的出租房屋申報期限延長至2025年6月2日。
實務提醒:買賣契約應明訂稅費分攤條款
由於納稅義務基準日的設定可能導致買賣雙方對稅負產生誤解,專家建議,在房屋買賣契約中應明確約定「房屋稅由雙方依過戶日比例分攤」,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。
此外,買方若希望避免承擔整年度房屋稅,應盡可能在2月28日前完成過戶登記;反之,賣方若希望保留稅負責任,可安排在3月後完成過戶。